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8民初4391号
原告:***,男,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以被告结清剩余劳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