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永丰办富源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79357665M。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申请人: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177号菏建集团综合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45301781。
法定代表人:孟国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成安,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申请人:孙福建,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申请人:李停聚,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申请人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成安、孙福建、李停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成安、孙福建、李停聚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0万元)。申请人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YYBH-SSBQ-21-186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成安、孙福建、李停聚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政德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