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558号
原告:郑清闯,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177号菏建集团综合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45301781。
法定代表人:孟国义,执行董事。
原告郑清闯与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郑清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清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