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海之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0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KKTG8X。
法定代表人:李斌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北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段B2区16号赛高大厦A座11F-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09027E。
法定代表人:刘海轩,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延安海之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北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5587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延安海之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固井作业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地点在内蒙古额济纳旗,因此应该由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应当撤销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固井作业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进行油、水井固井施工任务,该合同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公司注册地在延安市宝塔区,所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 秀 艳
书 记 员 杨 红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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