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5619号
原告:陕西北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轩,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09027E
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恒安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马奎庆,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4G3XL
原告陕西北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恒安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延安恒安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延安恒安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北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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