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38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谢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海之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北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海之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60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海之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海之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948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9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886元。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385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森虎
审判员 淮文杰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