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2633号
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吴忠市盐池县长城新村B区144号
法定代表人:高华,系该公司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XKF04W
委托代理人:施学廷,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现住宁夏盐池县。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中原钻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苑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冰,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中原钻采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194元。
审 判 员 杨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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