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拓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121号
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凤祥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22070388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拓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4221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拓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华生园食品1×630KVA总配电房”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将华生园食品1×630KVA总配电房配电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大渡口区新华村。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告诉称被告未履行该合同,故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工程款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总配电房配电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项目所在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不在我院管辖地域范围内,我院不享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