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拓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4民初1262号

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凤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220703881。

法定代表人:刘崇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忠林,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拓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红狮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4221Q。

法定代表人:李熙。

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拓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故经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之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按期未提交该笔费用且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