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民初442号
原告:***,男,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兰正军,男,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左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系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甸县水长乡水长社区村民委会,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法定代表人:苏炳旭,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兰正军、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甸县水长乡水长社区村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亚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