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袁开用、***等与保山市隆阳区瓦马彝族白族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304号
原告:袁开用,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现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
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太平村。
被告:保山市隆阳区瓦马彝族白族乡。
法定代表人:左耀波,该乡乡长。
地址:隆阳区。
被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航大市四楼(33-34)。
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水华,公司经理。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袁开用、***与被告保山市隆阳区瓦马彝族白族乡、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袁开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袁开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普艳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