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02民初2744号
原告:保山市万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WCYW4C。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汉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0405920C。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与学府路交叉东南处(百***3幢30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保山市万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保山市万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山市万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万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保山市万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