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8民初394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703571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路东北环路南金座1单元7层南5号。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计1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