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28执1012号
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328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80万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借款之日2010年11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7.5‰计付至2011年11月26日;违约金至合同届满之日2011年11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15‰计付至付清款日止。两项计算利息的总和扣减已付利息936656元);二、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用以借款所抵押的价值905万元苗木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30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640元由被告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东新区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东新区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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