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程标兵、***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7924号之一 原告:程标兵,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创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现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男,1966年6月20日,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标兵、***与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 程标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汉皇公司支付二原告劳务费310000元及利息30192.71(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率按LPR自动分段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合伙关系。2019年3月17日,原、被告在新昌县儒岙镇施工项目部签订焊接安装劳务合同,合同在被告***、***处。2019年7月30日工程结束。原告与被告汉皇公司现场负责人***签署结算单,确认被告汉皇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435000元(含刘现文工资25000元)。后汉皇公司、案外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两原告签订《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付协议》,约定上述款项由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胜利油建项目部负责人***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0元,余款310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谓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由一方向他人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所谓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原告陈述其以纯劳务形式承接三门-嵊州天然气管道工程部分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地点为新昌县,施工过程中原告自行招募工人并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同时向合同上手承担施工合同义务。因此,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为浙江省新昌县,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董 泓 人民陪审员 刘 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