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8民终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创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开发区56小区9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淑婉,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汉皇公司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900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莫 江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