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克山**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229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克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克山**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黑0229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克山**热电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据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在执行中我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房产一处。现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虽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但因本案为轮候查封不能处置,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克山**热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