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酉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935号
原告:成都酉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125号2栋10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邹宏菁,总经理。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宇,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酉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酉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酉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酉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酉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温倩茜
书 记 员  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