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劲草人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8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慧,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女,该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霍凤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景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劲草人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大厦第二层北端部分(电梯号1A)。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平,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喆,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工程公司)、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诚业公司)、深圳市劲草人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劲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劲草公司的《劳动合同》系伪造,《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工资汇总表》均无***签字确认。主要理由:(一)深圳劲草公司主张与***是劳动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应由深圳劲草公司对该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中铁诚业公司主张***与深圳劲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接收用工单位,但中铁诚业公司在一、二审提交的深圳劲草公司的《劳动合同》系伪造,深圳劲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均无***签字确认。(三)***提交中铁工程公司海外的工作牌、工作帽、项目公章、工作视频、职务工作照片、工作照片、费用确认单等证据,中铁工程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应与中铁诚业公司负连带责任。(四)***提交中铁诚业公司的巴基斯坦协议,建设银行工资卡明细、费用确认单等证据,足以证明签订的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条件的项目协议,***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就应支付约定的工资报酬。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中铁工程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事实清楚,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主要理由:中铁工程公司与深圳劲草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也与中铁诚业公司没有任何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铁工程公司不是用工单位。***提交的工作牌、安全帽、工作视频、照片等证据,中铁工程公司对中铁诚业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一事不知情,对***由此证明中铁工程公司是用工单位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深圳劲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深圳劲草公司与中铁诚业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且由深圳劲草公司为***缴纳社保,并为其发放工资。故,***是深圳劲草公司派遣到中铁诚业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工,深圳劲草公司是用人单位,中铁诚业公司是用工单位。***仅以工作牌、安全帽、工作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中铁工程公司存在用工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中铁诚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一)***要求中铁诚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国内工资报酬及支付未休假工资的诉请,与中铁诚业公司无关,其要求中铁诚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二)***是与深圳劲草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深圳劲草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中铁诚业公司系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与中铁诚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国内工资报酬及未休假工资均应向深圳劲草公司主张。(三)中铁诚业公司因接受深圳劲草公司的委托,才以报销款的形式向***支付过国外补贴,并提供了深圳劲草公司于 2015年1月1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该事实。
深圳劲草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请求。主要理由:(一)深圳劲草公司与***在 2016年12月19日才建立劳动关系,在此之前并未进行实际用工,也没有安排***待岗,双方更不存在待岗期间关于薪酬支付的约定。1.***于2016年12月19日与深圳劲草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有公司加盖公章、***本人的签字确认,并非伪造。2.深圳劲草公司与中铁诚业公司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并向中铁诚业公司出具委托办理国外津贴及未休假补贴支付事宜的《授权委托书》。3.深圳劲草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回单》《工资汇总表》。从上述《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以及深圳劲草公司定期向***支付工资,中铁诚业公司定期支付报销款的事实,可以认定深圳劲草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中铁诚业公司系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与深圳劲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深圳劲草公司依据用工单位中铁诚业公司制定的相关国外休假补贴的规章制度,已经全额支付***未回国休假的补贴。***要求深圳劲草公司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未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以及深圳劲草公司定期向***支付工资,中铁诚业公司定期支付报销款的事实,可以认定深圳劲草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中铁诚业公司系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与深圳劲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中铁诚业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中铁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经一、二审审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期间内其与中铁诚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双方就此存在有效明确之约定,且其自认2015年10月12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未提供劳动。故两审法院未支持***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关于***主张的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根据约定其在国外工作期间每半年可回国休假30天,诉争期间一共可享受6次,实际上没有休,但中铁诚业公司仅支付了4次回国休假工资。鉴于***至2017年12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两审法院认定***主张的剩余未休假工资18 000元的计算期间系发生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二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书记员 袁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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