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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3民初2871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金哲植,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江,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宇,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
***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14年8月起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因敦化市高铁路基(双胜村东侧)护坡及明渠暗渠内水渗漏造成的蔬菜塑料大棚无法耕种改种大田作物的经济损失;以及日光温室受淹造成的倒塌经济损失,修复材料及人工等费用;房屋受淹造成修复材料及人工等费用;2021年6月至2022年今天因渗水受灾,购买电水泵,雇人工抽水人工等费用;为排涝设竖井的雇挖掘机翻斗车及材料人工等费用;判令被告给予经济赔偿;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万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确保今后不再受淹;4.被告承担诉讼费、受理费及与本案的相关费用及专业评估公司评估损失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开始,因吉珲客运专线敦化段双胜村高铁东侧铁路路基上雨水及敦化站站内排水,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铁建办)等被告在双胜村高铁东侧铺设明渠暗渠及地下排水暗管一道,铺设后(2014年9月)开始往我家承包土地内漏水,现今还有水渗漏,造成我家承包地内塑料大棚蔬菜多年受淹绝收,日光温室受淹造成倒塌,房屋受淹,现无法正常生产生活。从2014年9月漏水开始,每年村干部领我多次到铁建办诉求,9年多始终未给解决。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铁建办)等被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希望法院指定专业评估公司评估损失)。望法院根据法律法规来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铁路建设引起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九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立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玲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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