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3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566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A座3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上和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上合组织(***)国际物流园中云台大道1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鼎源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2号**新寓AB号楼B3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上和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鼎源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苏8601民初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 中铁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此基础上所作裁定不能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种纠纷分属不同案由,二者并列存在。原审法院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向上诉人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被上诉人主张水泥调差款所依据的《水泥采购合同》亦明确约定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约定属于有效约定,故本案应当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签订了《***上合组织物流园专用铁路地基加固工程联合施工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合同。从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被上诉人主要负责水泥搅拌桩施工,成立项目组,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按照工期要求配备足够的施工设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建设工程的总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分包的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结合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应为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因该铁路工程地点在江苏省***市,不属于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故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约定。至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水泥采购合同》中约定管辖的问题,仅能约束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与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本案的管辖无约束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巍 审判员 黄旻若 审判员 唐 毅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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