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0628号
原告:长治市奥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治市奥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治市奥北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奥北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奥北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