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信信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国信信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925民初192-1号
原告:山西国信信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凉城县岱海镇旧堂村六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66号。
负责人:武永胜,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国信信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国信信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国信信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6元(原告已预交5880元),减半收取5878元,由原告山西国信信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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