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3651号
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890号。
法定代表人:谢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晨
书 记 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