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3652号
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890号。
法定代表人:谢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霖,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言,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班 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