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1192号
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8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639678692。
法定代表人:谢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901556。
法定代表人:崔岩。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0562328A。
法定代表人:刘诚。
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所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韵茗
书 记 员 刘懿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