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3454号
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890号。
法定代表人:谢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英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