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3648号
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890号。
法定代表人:谢斌,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巩霞,该单位员工。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
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云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岳
书 记 员 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