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执97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权费用20000元,案件受理费93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29305元,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39元已由被执行人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9)吉0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