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惠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惠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万晟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曲亚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新立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秀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帅,吉林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惠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和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煜丰农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9)吉01知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惠和建筑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惠和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惠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长春市惠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