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昱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仕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昱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3座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仕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陕西文化大厦B座九层10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陕西昱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仕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9669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677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仕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昱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仕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仕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不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市仕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本院(2017)陕0113执3110号案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