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保21号
陕西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昱***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陕西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昱***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2)陕04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925元(银行账号:610501107710000001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二路支行;银行账号6105017200420000036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云顶园小区支行),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冻结。本案于2022年3月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