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财保3号
申请人:西安绥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绥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0204元(银行账号:61050110771000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二路支行;银行账号:61050172004200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云顶园小区支行)。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绥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0204元(银行账号:61050110771000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二路支行;银行账号:61050172004200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云顶园小区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1.02元,由申请人西安绥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