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2民初69号
原告:咸阳市三原县陂西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村书记。
被告:西安唯真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咸阳市三原县陂西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