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森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鸿森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鸿森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美园A栋13层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正,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联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沙井路613号3层8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鸿森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180元,案件受理费822元、执行费2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联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院辖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联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登记、经营公司及公司财产均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该案件委托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庞立海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运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