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致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李宝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晶,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致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丽华甲第苑13号楼1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经理。
被执行人**太,男,1960年2月9日出生,住太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民终6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收益等共计24950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文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