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巨灵鑫吊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611民初160号
原告:河南大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假日半岛小区17号楼三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巨灵鑫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云中镇北七里村六中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大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巨灵鑫吊装有限公司、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大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大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