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郊区鑫源建筑架料租赁站与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3民初2744号
原告:长治市郊区鑫源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长治市郊区庄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11MAOHDR1T03(1-1)
经营者:刘元虹,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长治市潞州区诚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15幢2单元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81905423
法定代表人:赵晶,职务:董事长。
原告长治市郊区鑫源建筑架料租赁站诉被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治市郊区鑫源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郊区鑫源建筑架料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长治市郊区鑫源建筑架料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郊区鑫源建筑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6元,由原告长治市郊区鑫源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艳琴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