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616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晶,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瑞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