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3462号
原告:浙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8#幢。
法定代表人:岳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琴,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台玻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敏。
原告浙江***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20日原告浙江***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4元,由原告浙江***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云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桂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