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114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74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 道 申
书记员 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