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3634号
原告: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台玻南路北侧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42684E(4-3)。
法定代表人:蔡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瀛,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南侧,六十三中的北侧商服420、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6774661791。
法定代表人:张刚文,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因被告已经支付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以因被告已经支付部分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7元,由原告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佳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