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04民初3439号
原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台玻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4268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媛,女,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南侧六十三中的北侧商服420、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6774661791。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
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0元(已由原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