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无棣兆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5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萌,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兆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新一路西香榭丽大街11号楼5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台玻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棣兆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静
审判员*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