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05执保419号 申请人: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黑0605民初10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我院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解除对天津市金***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该案现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黑0605民初10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解除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第(1)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黑0605民初10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