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1639号
原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慧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4268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7层2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25404763。
法定代表人:袁君迎,总经理。
被告: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朝阳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40JE3G61。
法定代表人:涂友传,总经理。
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6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司瑞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