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五层5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理工大学电子信息学院在学。
委托代理人***,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经和解且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殷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