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

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925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831832X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南村***29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68113264P,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露禅路东段长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苏0281财保1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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