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9250号
原告: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831832X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南村***29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68113264P,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露禅路东段长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与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045元(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中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