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4966号
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领先工业园领先康体工厂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仰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露禅路东段长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限期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